2014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作者:发布时间:2013-09-29浏览次数:264

 

红足一1世66814

 

教科院政〔201311

 

 

2014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也是综合反映本科教学效果和学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确保2014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滁州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074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红足一1世668142014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得到初步的训练;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把握基础教育的理论动态,了解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使实习生受到一次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

3、激发学生对教育科学研究的兴趣,促其开展教育调查,学会在教育实践中观察、分析教育教学现象,有目的地收集教育资料,培养学生从事教育科研的能力。

4、全面检查实习生的学习质量,检验我校办学思想,反思我院培养规格,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反馈信息,以改进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

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成立红足一1世668142014届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并设指导小组若干。

红足一1世668142014届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成员:

  长:宋德如

副组长:王玉平、张晓旭

  员:辜庆志、吕吉、李祖红、李春玲

  书:郭华

三、参加学生

2010级小学教育本科专业:58

2010级人文教育本科专业:38

2012级人文教育专升本专业:62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程序

根据《滁州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0746号)要求,2014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分为选题、开题、撰写论文或设计、中期检查、答辩、归档等环节。

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红足一1世6681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流程》。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一项规范性的工作,各项文件以教务处及本院公布的文件格式为准,学生应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格式样本书写,格式应规范统一。对于不符合格式规范的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论文资料,不予参加开题报告会和论文答辩会;

2、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是一项过程性的工作,具体体现为各种资料完整性,答辩前不能提供完整论文资料的毕业设计(论文),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3、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是一项严肃性的工作,各种表格均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签字手续,审批意见应填写完整,签字时间要合理,无空项。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地、履行了审批签字手续的毕业设计(论文),不予参加开题报告会和论文答辩会;

4、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是一项学术性的工作,学生应注重论文质量,严禁抄袭。对于设计(论文)质量不过关或有严重抄袭现象的学生,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5、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是一种科学性的工作,基于课题研究的一般规律,一旦学生完成选题申报,教师下达任务书,并通过教研室、院部审核,并开题小组同意进行论文撰写后,即不得改变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如参加答辩的论文题目与开题报告中的论文题目不一致,或各项资料中论文题目名称、性质、来源、类型等应前后不一致,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6、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是一项公正性的工作,为保证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论文均能得到同等严格的要求,每位同学所提交的、参加开题报告会和答辩会的开题报告及毕业设计(论文)纸质稿中,均不得出现指导教师的任何信息,否则不予参加开题报告会和论文答辩会;

7、其它要求,学院会随时公布在学院网站上,请广大师生随时关注,遵照执行。

附件:教科院2014届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流程表.doc                                      

                                          二一三年九月十

 

 

主题词:2014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计划             

  抄报: 教务处(小三号仿宋)                                     

  抄送:                                                        

  红足一1世66814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印发         

主动公开(除密级外)                           共印 

(小三号仿宋)

 

终审人:教科院